假車牌泊月租車位 警員判服務令官斥知法犯法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12/18 15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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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吳文傑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男高級警員涉以虛假車牌,使用一個停車場的月租電單車車位,停車場保安員揭發報警,其後男警聲稱因有精神病而完全忘記事情為由,拒絕向警方提供司機資料。涉案男警早前經審訊後,被裁定一項拒絕提供司機資料罪罪成,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

裁判官判刑時,引述被告吳文傑(41歲)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指,被告為個人私利,為了泊自己的電單車,有計劃地製作假車牌,知法犯法,更顯示被告抗辯時的全部說法均是虛構。裁判官稱,如果在審訊時已知被告時當日用假車牌的司機,而按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111條以有關偽造及使用虛假車牌的控罪控告被告,被告極有可能須面對6星期的監禁刑罰。

裁判官又指,被告因本案很可能失去工作,令多年在警隊的努力白費,惟被告是咎由自取。裁判官續指,考慮被告初犯,報告顯示他有悔意,加上已被還押28天,決定採納報告建議,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